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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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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073號李吳阿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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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小字第10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吳阿燕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073號原告林興富與被告李吳阿燕、周春宏、高泰山間給付酬勞費用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林興富  
被      告  李吳阿燕
            周春宏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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