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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31527號張照松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申字第3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張照松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110北金職九字第98號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52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照松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1-11-05
- 更新日期:111-1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