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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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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翁欣華、陳家裕之本院民事庭函、民事變更訴之聲明㈢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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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翁欣華、陳家裕之本院民事庭函、民事變更訴之聲明㈢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院民事庭函、民事變更訴之聲明㈢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院民事庭函是檢送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民事變更訴之聲明㈢狀繕本,函知原告已撤回對追加被告翁欣華、李麗美、陳家裕之訴訟。

書 記 官 吳昭誼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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