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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427號陳俊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陳俊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24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陳俊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4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俊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陳俊興(即陳聰源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