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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57號陳鳳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至111簡字第24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鳳凰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457號陳鳳凰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陳鳳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2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鳳凰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1 一匙靈超濃縮洗衣粉1盒(價值新臺幣105元)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