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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李若瑜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若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若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934號提存書之提存款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壹佰參拾柒元,應予分割按如附表「分配金額」欄所示金額分配於兩造。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繼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