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44號被告趙耕牧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1年度訴字第39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耕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耕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尚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住同上
被 告 趙耕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214元,及其中新臺幣620,770元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9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2,73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8,2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