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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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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俞富家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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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富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俞富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先位原告
兼備位原告  李瑞璧  
備位原告  ETHEL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備位原告  POWER WIDE ASIA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備位原告  CELESTIAL OCEA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備位原告  SUMMIT CENTRAL INVESTMENT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備位原告  NOVEL EMPIR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備位原告  CREATIVE DEPO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備位原告  陳介猷
                    陳耀祥 
                    陳蓁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瑜玲律師
                    徐明豪律師
被   告 俞富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陳怡雯律師
王志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略)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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