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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5598號林香妏、林香君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55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香妏、林香君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5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乾生、林聖賢、林作鵬、林聖隆、林香妏、林香君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5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胡大健
謝佩蓉
被 告 林乾生
林聖隆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作鵬
林聖賢
林香妏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