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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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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53號VU THI THU HIE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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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1簡字第9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VU THI THU HIEN(武氏秋賢)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953號VU THI THU HIEN(武氏秋賢)等妨害風化案件,應受送達人VU THI THU HIEN(武氏秋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股別    新股

書記官   黃詠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THI THU HIEN(中文名:武氏秋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YU」之記載應更正為「VU」。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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