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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林克仁之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禮111金重訴緝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克仁刑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林克仁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林克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鈴容
股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克仁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慧芬
法官 彭慶文
法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