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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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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林克仁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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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禮111金重訴緝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克仁刑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林克仁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林克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鈴容

股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克仁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慧芬

                                法官 彭慶文

                                法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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