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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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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412號宓欣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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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104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宓欣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412號原告洪宇亮與被告宓欣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412號
原   告 洪宇亮
被   告 宓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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