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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高文強(即KAO VAN CUONG即高明順之繼承人)之再開辯論裁定及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文強(即KAO VAN CUONG即高明順之繼承人)之再開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文強(即KAO VAN CUONG即高明順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