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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72號張家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11簡字第18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家綸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872號被告張家綸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家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汾芸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