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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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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72號張家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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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11簡字第18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家綸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872號被告張家綸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家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汾芸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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