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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5109號張萬利 (即張勤之繼承人)、張蔡月桂(即張勤之繼承人)之併案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荒字第15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萬利 (即張勤之繼承人)、張蔡月桂(即張勤之繼承人)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51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萬利 (即張勤之繼承人)、張蔡月桂(即張勤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股 別:荒股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