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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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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137號張淵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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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1年度北簡字第121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淵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13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淵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1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張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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