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高毓禧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毓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毓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曾阿琴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 對 人 游世一
高清發
高清龍
高煉發
高雪
黃高玉女
高毓禧
高玉美
高清源
高銘樹(即高曰之繼承人)
高銘財(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文元(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淑瓊(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昌輝(即高曰之繼承人)
林辰陽(即高曰之繼承人)
高偉峻
游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整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