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王玉令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玉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玉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王鵬飛 住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416巷5號6樓
之2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張俊英 住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183號5樓
兼
特別代理人 王玉鳳 住同上
被 告 王台令 住臺北市北投區榮華一路12之1號3樓
王玉令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3關於「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應分別更正為「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