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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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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王玉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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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玉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玉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王鵬飛  住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416巷5號6樓
之2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張俊英 住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183號5樓

特別代理人 王玉鳳  住同上
被      告 王台令  住臺北市北投區榮華一路12之1號3樓
王玉令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3關於「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應分別更正為「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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