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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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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87號高炳約、高炳坤、髙桂蘭、高金波、高金長、高耿棟、王鈖基、王松柏、王俊賢、王俊榮、王永源、王尤利、陳美鳳、陳國梁、陳國勇、陳問禮、陳蘇巧、楊滿嬌、蘇妹、蘇双、蘇式棋、蕭茶、蕭金美、賴春子、賴秋蓁、賴玉福、黃麗娟、黃書揚、黃書群、黃種培、楊黃箴、黄雪、白黃品、黃幸、黃珮茗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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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3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高炳約、高炳坤、髙桂蘭、高金波、高金長、高耿棟、王鈖基、王松柏、王俊賢、王俊榮、王永源、王尤利、陳美鳳、陳國梁、陳國勇、陳問禮、陳蘇巧、楊滿嬌、蘇妹、蘇双、蘇式棋、蕭茶、蕭金美、賴春子、賴秋蓁、賴玉福、黃麗娟、黃書揚、黃書群、黃種培、楊黃箴、黄雪、白黃品、黃幸、黃珮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林炫志陳報狀繕本、原告胡覃恩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原告胡覃恩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原告胡覃恩狀別民事陳報繕本、被告廖陳寶月等6人民事答辯(二)狀繕本、111年8月11日、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0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林炫志陳報狀繕本、原告胡覃恩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原告胡覃恩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原告胡覃恩狀別民事陳報繕本、被告廖陳寶月等6人民事答辯(二)狀繕本、111年8月11日、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14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怡茹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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