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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1013號何威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定調111年度家調字第10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威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調字第101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國內、外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威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股 別:定調股
書記官 簡如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