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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91號余淑玉(即余黃粉員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余淑玉(即余黃粉員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9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余淑玉(即余黃粉員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王志哲律師
相 對 人 余建旻(即余黃粉員繼承人)
余淑玉(即余黃粉員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余建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余建旻、余淑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