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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3號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婚字第1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193號
原 告 李昆宏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2段194號5樓
居新北市三峽區成福路319號之1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
住岡坎府萬諾縣答納內鄉第六區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