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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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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37號陳為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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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婚字第1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為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37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為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吳婉如  住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130巷4弄2
8號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為建  住福建省福清市上逕鎮油塘村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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