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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黃九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九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九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黃千華 住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段328之3號
相 對 人 黃九強 現住居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