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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23號相對人李俊霖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俊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22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俊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送達代收人 張正中
相 對 人 李俊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陸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