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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624號汪嘉誠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91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嘉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62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汪嘉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汪嘉誠對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說明二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請第三人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