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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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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5號CARRILES GAMBOA ALEJANDRO ARMAND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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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CARRILES GAMBOA ALEJANDRO ARMAND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CARRILES GAMBOA ALEJANDRO ARMAND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CARRILES GAMBOA ALEJANDRO ARMAND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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