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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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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85號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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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1年度訴字第37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7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7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訴訟代理人 陳巧恩
被 告 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介甫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介甫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金融商品及帳務編號
本金
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月付金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
利息減免
請求金額
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4636705704566601)
184萬5,648元
4,122元
74元
300元
0元
185萬144元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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