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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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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19號相對人連雪卿(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政凱(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姝婷(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柏惠、張沐墀、張雪玉、吳志誠、吳明珠、高魏玉霞、高嘉瞳(原名:高淑芳)、王依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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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91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連雪卿(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政凱(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姝婷(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柏惠、張沐墀、張雪玉、吳志誠、吳明珠、高魏玉霞、高嘉瞳(原名:高淑芳)、王依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91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連雪卿(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政凱(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姝婷(即王柏堂之繼承人)、王柏惠、張沐墀、張雪玉、吳志誠、吳明珠、高魏玉霞、高嘉瞳(原名:高淑芳)、王依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高介陸
送達代收人 劉淑琴律師
相 對 人 林陳英美
王萬紫
王羿堯(即王聰華之代位繼承人)
王羿傑(即王聰華之代位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雪玲
相 對 人 王斯靖(即王聰華之繼承人)
王靜怡(即王聰華之繼承人)
王斯弘(即王聰華之繼承人)
連雪卿(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王政凱(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王姝怡(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王姝婷(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王柏惠
張沐墀
張雪玉
張麗玉
張美純
吳志誠
吳明珠
吳明秀
吳芃蕙
張奏識
高魏玉霞
高惠美
魏惠娟
高嘉瞳(原名:高淑芳)
王依萍
謝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其金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介陸
4分之1即18,714元
(已預納74,854元)
2
王萬紫
12分之1即6,238元
3
林陳英美
36分之1即2,079元
4
王依萍
36分之1即2,079元
5
王羿堯(即王聰華之代位繼承人)
連帶負擔18分之1即4,159元
6
王羿傑(即王聰華之代位繼承人)
7
王斯靖(即王聰華之繼承人)
8
王靜怡(即王聰華之繼承人)
9
王斯弘(即王聰華之繼承人)
10
連雪卿(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8分之1即4,159元
11
王政凱(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12
王姝怡(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13
王姝婷(即王柏堂之繼承人)
14
王柏惠
18分之1即4,159元
15
謝國成
36分之1即2,079元
16
張沐墀
連帶負擔6分之1即12,476元
17
張雪玉
18
張麗玉
19
張美純
20
吳志誠
21
吳明珠
22
吳明秀
23
吳芃蕙
24
張奏識
25
高魏玉霞
16分之1即4,678元
26
高惠美
16分之1即4,678元
27
魏惠娟
16分之1即4,678元
28
高嘉瞳
16分之1即4,678元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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