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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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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7號林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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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親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7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親字第17號
原   告 胡慈芳  住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101號2樓
被   告 林戈   住不詳
胡炎炘  住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101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聲請為被告胡炎炘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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