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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7號林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親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7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親字第17號
原 告 胡慈芳 住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101號2樓
被 告 林戈 住不詳
胡炎炘 住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101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聲請為被告胡炎炘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