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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7號王信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1年度訴字第34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王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