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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89號被告柯志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1年度訴字第49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志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