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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朱靜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靜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靜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 告 朱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1-10-30
- 更新日期:111-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