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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林礽城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礽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礽芳、林許月嬌、林礽城、林礽芬、林佳靜、林佳蓉、林礽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礽芳
林許月嬌
林礽城
林礽芬
林佳靜
林佳蓉
林礽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