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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64號紀如慧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1年度訴字第50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紀如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紀如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64號
原 告 紀世華
送達代收人 陳俊良
被 告 紀安俊
紀式利
李富子
張育鈞
紀淑貞
紀庭湘
紀秋香
紀淑媛
紀如慧
張鎮安
張志嘉
張志勤
張君溢
張陳月卿
張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分割附表編號1不動產之部分,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原告請求分割其餘不動產之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12),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