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6號王志生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訴字第3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志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志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怡茹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6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丁駿華  
被   告 王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
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貳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貳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