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732號楊曜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07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曜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73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曜團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3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楊曜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