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蘇奕彰即債務人蘇燦之繼承人蘇景陽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奕彰即債務人蘇燦之繼承人蘇景陽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奕彰即債務人蘇燦之繼承人蘇景陽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蘇奕彰即債務人蘇燦之繼承人蘇景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檔案下載
- 20221028145952pdf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