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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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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被告張博彥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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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博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博彥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張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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