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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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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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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0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送達代收人 林正洋
被   告 葉佳榮(即「葉耿豪即葉信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耿豪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耿豪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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