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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04號潘氏素玉(PHAN THI TO NGOC)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潘氏素玉(PHAN THI TO NGOC)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0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潘氏素玉(PHAN THI TO NGOC)得於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