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陳翠芳、陳瑞芳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翠芳、陳瑞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翠芳、陳瑞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 2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