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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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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27號鄭惠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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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2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惠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2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惠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27號
111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鄭祥泰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羅美鳳  
            鄭惠能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被告鄭惠能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被告羅美鳳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6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子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被告鄭惠能
1-1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964地號土地
4分之1
1-2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965地號土地
4分之1
1-3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253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50號)
全部
2
被告羅美鳳
2-1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927地號土地
12分之1
2-2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928地號土地
12分之1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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