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932號華琪之解交提存物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智字第29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琪之解交提存物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932號債權人葉秀雲與債務人華琪間返還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