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3553號高嘉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小字第35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嘉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55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嘉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55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高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69元,及其中新臺幣92,266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