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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950號劉慶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4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慶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495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慶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49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