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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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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7號大陸貨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智慧、許玉展、李喬喬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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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大陸貨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智慧、許玉展、李喬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7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大陸貨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智慧、許玉展、李喬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727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大陸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相 對 人 許玉展
                      李喬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零捌佰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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