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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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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680號李玲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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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106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68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玲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6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邱圓珠
被   告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
合    計          5,290元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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