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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889號周美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98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美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89號原告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周美慧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9號
原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姜常偉
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
李依珊
被 告 周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284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123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71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1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備註:
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2,65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47,000元,經核僅裁判費中1,550元部分,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又依兩造勝敗,被告應負擔82%即1,271元,餘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