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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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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高崇(KO SUNG)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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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KWOK WAI MING)、被告高崇(KO SUNG)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給付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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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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